江南时报讯 车辆投保时保险公司未提示酒驾属于免赔事项,投保人酒驾撞伤他人后,保险公司能否免赔?近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这起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落下帷幕。
吕某为自己所有的轿车在天安保险公司(化名)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50万元,含不计免赔)。保险期内,吕某醉酒后驾驶汽车撞伤赵某,交警认定吕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造成赵某医疗费、车辆损失费等17900元。赵某遂起诉要求吕某及天安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其损失17900元。
庭审中,天安保险公司辩称,酒驾属于保险条款中明确的除外责任,而且是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保险公司不应为驾驶员的违法行为负责。酒后不能驾车是社会常识,不需要再特别告知。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人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应当向投保人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未经提示和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不生效,而本案中,天安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就该免责条款对吕某进行了提示,相应免责条款不生效,故判决天安保险公司赔偿赵某损失17900元。
(陈琳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