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物业关系大民生,物业纠纷既是事关群众幸福感获得感的“关键小事”,也是社会治理的“民生大事”。近年来,江苏法院高度重视物业纠纷的源头预防化解,依法妥善审理物业纠纷案件,取得较好成效。12月18日,江苏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4年全省法院物业纠纷典型案例,据介绍,今年1-11月份,全省法院受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34000余件,同比下降50.8%。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物业纠纷实质性化解,明晰各方主体在物业服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引导物业行业强化规范治理、业主自我管理和社区自治,保障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本次发布案例中,涵盖了业主新类型权益保障、业主自治管理、物业服务范围、物业费诉讼时效等问题,旨在为物业纠纷案件的审理提供参考,发挥法治宣传的指引、教育功能,努力推动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基层治理新格局。
随着我国新能源产业发展战略的推进,新能源汽车日渐普及。新能源汽车的推广离不开便捷化充电设备,不仅需要政府支持、推动充电设施建设,也需要物业公司对业主安装充电桩予以引导和协助。在“陈某诉东台市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中,东台市某小区业主陈某购买了该小区地下车库,东台市某物业公司经选聘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陈某于2022年1月21日请供电局施工队在自有车位安装个人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后阻拦施工。陈某就此事多次与该物业公司协调,但均被拒绝。故陈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在车位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证明。
东台市人民法院认为,发展新能源汽车对保障能源安全、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等具有重要意义。充电设施是新能源汽车实现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设备,陈某作为案涉车位的所有权人,在自有车位上安装与所购汽车配套的充电设施系对车位的合理使用。物业公司应当配合业主出具同意安装新能源充电桩的证明,至于案涉车位安装充电桩是否符合用电条件、消防等问题,应由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依据现场勘查情况判断。一审法院支持了陈某的诉请。一审判决作出后,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业主知情权作为业主所享有的法定权利,是业主了解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及共同管理权相关事项的权利。苏州某小区张某等17位业主认为所在小区业主委员会自成立以来,未履行相应职责,致使小区物业服务缺乏监督,居住环境越来越差,故将业主委员会及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业主委员会及物业公司公布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决定及会议记录,公共收益收入及支出明细,维修基金筹集、使用情况,公共能耗收支明细,业主委员会银行账户明细,并提供相应的原件由其查阅、复印。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认为,业主知情权受法律保护,但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理合法行使,相关主体负有协助义务。根据法律规定,业主知情权的范围,包括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业主知情权的行使方式包括请求公布和自行查阅、复印,其中,原始合同、发票等因形式限制,业主可通过查阅的方式行使其知情权。最终,法院根据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的职责范围,判决业主委员会公布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定及会议记录、业主委员会银行账户明细;物业公司公布公共收益收入明细账目、支出明细账目以及公共能耗收支明细账目;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公布维修基金筹集、使用情况。张某等可查阅、复印相关文件和材料。
(江南时报记者 钱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