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时报讯 近日,南通如皋市人民法院高新区法庭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刘某夫妇通过中介以2018000元的价格从被告林某夫妇处购买了一套学区房,双方约定付款事宜,并签订了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刘某夫妇按约履行了义务。在合同签订一个月后,林某夫妇见房屋价格再攀新高,产生了毁约的想法,竟将60万元首付款返还刘某夫妇,告知其不想卖房。之后林某夫妇在双方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面打给刘某夫妇5万元作为退房违约金。此时,双方的纠纷已无法调和,因此成讼。
沟通中,被告林某夫妇坚持要求解除合同,不愿意再出售案涉房屋,法官提醒其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支付违约金。经调解,双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被告支付20万元的违约金以及原告为买房所花费的中介服务费1万元。
卢浩 徐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