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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非法集资人员可限制出境了
江苏地方金融监管两项规范文件完成征求意见
2021-11-16 21:31:00  来源:江南时报  作者:王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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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对《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现场检查暂行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目前两项文件均已完成了征求意见。记者注意到,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停业整顿)等7项,而涉嫌非法集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权对相关人员限制出境。

都有管辖权以先立案为准

  据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相关人士介绍,出台行政处罚规定是为了规范全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效实施行政处罚,维护地方金融秩序,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规定》包含立案、调查、取证;法制审核、权利告知与听证;简易程序;决定与执行;期间与送达等方面,共计九章86条,详细阐述了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件或者取消金融业务经营资格;禁止担任地方金融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对于管辖权的转移,提到上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将本部门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管辖。需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跨省协调的,有管辖权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及时请示上报。其中,两个以上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为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七类情形下

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会

  针对听证范围也有详细规定,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对自然人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0元以上的罚款;

  (二)对自然人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50000元以上;

  (三)责令停产停业(停业整顿);

  (四)吊销许可证;

  (五)禁止担任地方金融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针对非法集资案件

可以查封相关账户

  针对非法集资案件,《规定》有了专门的处理意见。例如,调查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经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询非法集资有关账户;调查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经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履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行政处罚职能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非法集资案件过程中,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有关规定,可以对有关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限制出境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限制出境期限;延长限制出境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此外,在追责时效方面,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相关人士指出,我省此次公开征求对《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将为促进和完善我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地方金融监管,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维护区域金融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地方金融业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更好地推动我省金融业高质量发展。

  (江南时报全媒体记者 王琦)

标签:地方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监督管理
责编: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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