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时报讯 商业活动真真假假,有人空手套白狼,有人拉大旗做虎皮。他们不断变换马甲,以便日后能够金蝉脱壳。近日,江苏润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蒋忠顺遇到一起案件,他锁定债务人穷追不舍,官司惊险曲折。最终,法院判决应由周某承担所有债务
2010年夏,周某承包了一项苏北某园区的绿化工程,便与委托人王某协商。由王某负责景观施工,周某在项目款中收取20%的管理费。王某在核算过成本后,觉得即使扣除中间人20%管理费还有部分利润,便应承下来。很快项目进场,并顺利完工。但付款不如人意。王某在收到一半工程款后便没了下文,王某年年催款,周某年年拖延。转眼间10年过去了,再拖不知猴年马月给钱,王某下定决心委托律师追讨近一百万尾款。
因时间太久,当年签订的合同在原告的搬家中散失了,王某手中拥有的只有2019年周某向原告出具的《承诺书》,承诺书中载明:“我与王忠合作施工的徐州项目完工多年,工程款一直没有结清,本人承诺,剩余工程款年底结清。”谁知被告周某在法庭上一反常态:“我根本没有跟原告签订过合同,原告的合同是跟一家叫博艺的公司签的,不是跟我签的,我只是一个现场负责人,博艺公司才是合同甲方”。被告说完掏出一份《施工合同》。合同的甲方是一家名叫博艺的公司,王某在合同尾部乙方处签名。但合同并没有盖公司章,甲方处由周某代签。
“这份合同是真的吗?”代理律师问。“从字迹来看应该是我签的,当时我们在做工程当中都是跟被告对接的,没有公司啊。”王某回答。王某做绿化是行家里手,但在法律方面还是一个外行。签合同时没看一下甲方,施工中也没保存相应证据。看来周某在签合同时就盘算好了:可以拿公司当挡箭牌,自己则可以全身而退。
出了变数!博艺公司被法院追加为第二被告。但经查询博艺公司本就是一家快倒闭了的公司。再次开庭时,博艺公司出具了盖章的证明文件,大包大揽了全部债务,并且还拿出其公司与业主方签订的招标文件、中标合同等证据。
“所有工程均是由原告与我公司签订的,我公司可以出具与业主方的中标文件,证明我公司系合同主体,周某只不过是现场负责人,其出具的承诺函仅为公司债务做担保,原告这么多年没有向我公司主张过债务,已过诉讼时效。”这是博艺公司的抗辩词。
根据博艺公司的抗辩,王某这么多年一直在向错误的债务人主张债权。如此一来,不仅周某也可以做甩手掌柜,连博艺公司也可以利用诉讼时效来逃债了。
代理律师指出,“首先,虽然公司出具了施工合同,但合同上并没有公司盖章。从实际交易情况来看,本案王某从头至尾未见到过博艺公司,所有的业务均是与周某对接,故而周某才是合同当事人,博艺公司只是他的马甲而已。其次,从本案的分成来看,20%分成均是周某收取,周某如果作为现场负责人,事后出具承诺书的做法不仅不合常情,更不符常理。”代理律师还指出:虽然博艺公司已经提供了中标合同作为证明,但根据法律规定,公司之间的财务往来必须有相应的流水记录和开具发票。他从这里撕开被告的“马奇诺防线”。
“请问被告,既然博艺公司如果声称其是真实的交易主体,请问能否提供相应的流水账目或票据记录作为来往的证据?” 被告愣住了,开始支支吾吾不敢承认。
“既然被告不能提供,原告你能否提供呢?”律师问原告。
“可以的。”原告爽快答应。
法官在看完两人截然不同的反应后,心中对事实也就估量了个七七八八。再等到原告提供来发票抬头写的是业主的名字,资金流转没有经过博艺公司。
“被告,你们怎么解释双方的资金和发票信息与你们话讲的不一致?”法官质问。
两位被告脸憋得通红,无言以对。法院很快判决:博艺公司不过是周某的马甲,应由周某承担所有债务。
蒋忠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