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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院发布第四批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典型案例
2022-06-30 18:22:00  来源:江南时报  作者:沈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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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时报讯  6月3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第四批江苏法院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典型案例,涉及禁止为未成年人提供上网服务、非遗保护、反对校园霸凌等紧系人民生活、关乎群众利益的问题,通过解读案例背后的文化价值和教化意义,促进传统文化与法治理念的融合,彰显为行善者撑腰,让失德者失利,引导向好、向上、向善的社会风尚。
案例一: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电竞酒店被判罚
裁判事项:某电竞主题酒店未核实消费者的年龄,在3个月内接纳近400名未成年人入住,无限制上网玩电竞游戏。检察院提起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酒店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法院认为,该酒店向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侵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依法判决支持检察院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假冒非遗不可为,诚信买卖是王道
裁判事项:黄珏老鹅制作技艺为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由张某家族代代传承,张某为代表性传承人。刘某打着黄珏老鹅制作技艺传承人的名号开店营业,招收学员、招募加盟商,并私自制作和发放政府授权非物质文化遗产牌匾,在全国扩展到了百家门店。张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某停止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牌匾进行商业宣传,并赔偿损失。法院认为,刘某的行为使人误以为他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已构成虚假宣传行为,也削弱了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证的权威性,与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的理念相悖,遂依法判决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三:小偷跳河逃跑不幸溺亡,物业追赶并施救无需担责
裁判事项:一小区物业公司接到业主电话,称有小偷试图撬门行窃,随后在小区内发现王某形迹可疑,遂言语盘问。王某未回复即逃跑,被追赶时跳入河中,不久出现溺水特征。物业公司人员跳入水中施救未果,王某不幸溺亡。据公安机关调查,王某有重大盗窃财物的嫌疑。王某家属向物业公司索赔。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根据业主反映,对疑似盗窃人员进行盘问和追赶,其行为方式、程度均在合理的履职范围内,不存在违法性和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依法判决驳回王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案例四:停车开门非小事,切莫大意悔终生
裁判事项:某天上学高峰时,李某在某小学旁的禁停区域内临时停车,未观察四周即打开驾驶室车门,撞倒一旁骑电动自行车经过的母女二人,此时另一辆急驶而来的轿车紧急刹车未果致女儿死亡。根据事故责任认定情况,法院认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案例五: KTV内发生未成年学生霸凌,家长和娱乐场所共担责
裁判事项:14岁的初中生小红在某KTV唱歌,因怀疑同学小雪在隔壁包厢骂自己,便伙同他人当场殴打、侮辱小雪,并录制视频上传微信,使小雪身心受到极大伤害。小红的同伙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某KTV也受到行政处罚。小雪将小红及其监护人、某KTV诉至法院,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认为,小红的行为严重危害了他人身心健康,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因小红系未成年人,故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KTV工作人员放任初中生进入娱乐场所消费,冲突发生时制止不及时,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依法判决小红的监护人、某KTV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例六:夫妻本是同林鸟,相互扶养是义务
裁判事项:张女士与老伴系再婚夫妻,现已年近古稀,两人相互扶持、共同生活了25年,未生养子女。老伴系退休教师,每月的养老金和住房补贴合计6000余元,张女士无经济收入。老伴因双方产生矛盾搬出另住,对张女士不闻不问,张女士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老伴每月给付扶养费。法院认为,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另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依法判决张女士的老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每月支付张女士1200元扶养费。
案例七:巧变措施解企业困境,灵活执行助长远发展
裁判事项: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被诉至法院,经调解,需支付货款17.25万元。法院依法冻结了该公司账户,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该公司提出这些执行措施影响其在银行贷款,可能引发资金链断裂,使企业面临倒闭,请求法院变更措施。为帮助企业纾困解难,法院在该公司提供机器设备担保后,依法解除了账户冻结。另考虑到公司法定代表人确需到外地催收账款,在公司对案件执行提供明确的履行方案后,对其法定代表人也依法解除了限制消费令。
案例八:露天堆放废料致污染,公司及负责人均获刑
裁判事项:某农药杀菌剂生产企业为减少成本,擅自在厂区内设置露天堆场,长期堆放有毒有害废料。企业负责人明知违规,仍扩建露天堆场,堆放有毒有害废料3000余吨,严重污染地下土壤、地下水及空气。法院认为,该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造成难以量化的外环境损害和巨大的环境安全隐患,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公司罚金1000万元,两名负责人也获刑罚。
案例九:自费为小区买滑梯,发生事故不担责
裁判事项:赵女士是某小区业主,因小区缺乏儿童娱乐项目,在征得物业公司同意后,自费为小区购买一套儿童滑梯,供小区儿童免费玩耍,滑梯区域的清洁管理等工作由物业公司负责。滑梯放置后,赵女士的孩子和小区其他儿童经常去玩耍。一日,滑梯脚垫下有水渍导致湿滑,陈女士经过时踩到脚垫滑倒受伤。陈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和赵女士共同赔偿损失。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有对小区游乐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和安全防范等义务,当地面湿滑时,未能有效清扫和设置警示标志,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赵女士购置滑梯是出于改善小区人居环境、便利小区儿童游玩等善良目的,不存在过错,依法判决物业公司对陈女士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驳回对赵女士的赔偿请求。
案例十:申请撤销亡父婚姻登记,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裁判事项:孙某离异后与林某结婚,因购房资格事宜,二人办理离婚,但一直生活在一起。2021年孙某身患癌症,卧病在床,林某悉心照料,孙某欲与林某复婚,申请民政局上门办理结婚登记。民政局派人至孙某病房为二人办理了结婚登记。后孙某病故,孙某与前妻所生的儿子小孙认为孙某复婚并非自愿、结婚登记的行政程序不合法,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涉案结婚登记。法院认为,现场视频资料证明二人自愿复婚,且婚姻登记机关为特殊人群提供上门服务并无不当,依法判决驳回小孙的诉讼请求。
 

标签:法院;物业公司;女士
责编:许尽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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